三 比兴:赋比兴通释(1)

  《周礼·大师》“教六诗……”郑玄注云:

  赋之言“铺”,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。

  《诗大序》孔颖达《正义》引此,云:

  诗文直陈其事不譬喻者,皆赋辞也。

  这“赋”字似乎该出于《左传》的赋诗。《左传》赋诗是自唱或使乐工唱古诗,前文已详。但还有别一义。隐公元年传记郑庄公与母姜氏“隧而相见”云:

  公入而赋:“大隧之中,其乐也融融。”姜出而赋:“大隧之外,其乐也泄泄。”

  孔颖达《正义》云:“赋诗,谓自作诗也。”又僖公五年传云:

  (士蒍)退而赋曰:“狐裘尨茸。一国三公,吾谁适从!”

  杜注:“士蒍自作诗也。”前者是直铺陈其事,后者却以譬喻发端。这许是赋诗的较早一义,也未可知。又《小雅·常棣·正义》引《郑志》答赵商云:

  凡赋诗者或造篇,或诵古。

  “造篇”除上举二例外,还有卫人赋《硕人》篇,许穆夫人赋《载驰》等,郑人赋《清人》篇,秦人赋《黄鸟》篇等,却似乎是献诗一类。就中只《黄鸟》篇各章皆用譬喻发端,其馀三篇多是直铺陈其事。至于“诵古”,凡聘问赋诗都是的。“诵”也有“歌”意,《诗经·节南山》“家父作诵”,可证。

  郑玄注《周礼》“六诗”,是重义时代的解释。风、赋、比、兴、雅、颂似乎原来都是乐歌的名称,合言“六诗”,正是以声为用。《诗大序》改为“六义”,便是以义为用了。但郑氏训“赋”为“铺”,假借为“铺陈”字,还可见出乐歌的痕迹。《大雅·卷阿》篇有“矢诗不多”一语,据上文“以矢其音”《传》:“矢,陈也。”《楚辞·九歌·东君》“展诗兮会舞”,王逸训“展”为“舒”;洪兴祖《补注》:“展诗犹陈诗也。”“矢诗”“展诗”也就是“赋诗”,大慨“赋”原来就是合唱。古代多合唱,春秋赋诗才多独唱,但乐工赋的时候似乎还是合唱的。不过《大雅·烝民》篇有云:

  仲山甫之德,柔嘉维则。……天子是若,明命使赋。王命仲山甫,……出纳王命,王之喉舌。赋政于外,四方爰发。

  前章《传》云:“赋,布也。”下章“赋”字,义当相同。春秋列国大夫聘问。也有“赋命”“赋政”之义,歌诗而称为“赋”,或与此义有相关处,可以说是借诗“赋命”,也就是借诗言志。果然如此,赋比兴的“赋”多少也带上了政治意味,郑氏所注“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”,便不是全然凿空立说了。

  荀子《赋》篇称“赋”,当也是“自作诗”之义。凡《礼》、《知》、《云》、《蚕》、《箴》五篇及《佹诗》一篇。前五篇像譬喻,又像谜语,只有《佹诗》多“直陈其事”之语。班固《两都赋序》云:“赋者,古诗之流也。”王芑孙《读赋卮言导源》篇合解荀、班云:

  曰“佹”,旁出之辞,曰“流”,每下之说。夫既与诗分体,则义兼比兴,用长箴颂矣。

  这里说赋是诗的别体或变体,与赋比兴的“赋”义便无干了。

  《汉书》三十《艺文志》云:

  春秋之后,周道寝坏。聘问歌咏,不行于列国,学诗之士,逸在布衣,而贤人失志之赋作矣。大儒孙卿及楚臣屈原离谗忧国,皆作赋以风,咸有恻隐古诗之义。其后宋玉、唐勒,汉兴枚乘、司马相如下及扬子云,竞为侈丽闳演之词,没其风谕之义。是以扬子悔之曰:“诗人之赋丽以则,辞人之赋丽以淫。”

  赋的演变成为两派。《两都赋序》又说汉兴以来,言语侍从之臣及公卿大臣作赋,“或以抒下情而通讽谕,或以宣上德而尽忠孝”,是“雅颂之亚”。“孝成之世论而录之,盖奏御者千有馀赋”。赋虽从《诗》出,这时受了《楚辞》的影响,声势大盛,它已离《诗》而自成韵文之一体了。钟嵘《诗品序》以“寓言写物”为赋,便指这种赋体而言。但赋的“自作诗”一义还保存着,后世所谓“赋诗”“赋得”都指此。《艺文志》分赋为四类。刘师培说“杂赋十二家”是总集,馀三类都是别集。三类之中,“屈平以下二十家,均缘情托兴之作”;“陆贾以下二十一家,均聘辞之作”;“荀卿以下二十五家,均指物类情之作”。汉以后变而又变,又有齐、梁、唐初“俳体”的赋和唐末及宋“文体”的赋。前者“以铺张为靡而专于词”,后者“以议论为便而专于理”。这是所谓“古赋”。唐、宋取士,更有律赋,调平仄,讲对仗,限于八韵。这些又是赋体的分化了。

  “比”原来大概也是乐歌名,是变旧调唱新辞。《周礼·大师》郑注云:

  比见今之失,不敢斥言,取比类以言之。兴见今之美,嫌于媚谀,取善事以喻劝之。

  释“比”是演述《诗大序》“主文而谲谏”之意。朱子释《大序》此语,以为“主于文词而托之以谏”;“主文”疑即指比兴。郑氏释兴当也是根据《论语》“兴于诗”“诗可以兴”二语。他又引郑司农(众)云:

  比者,比方于物也。兴者,托事于物。

  《毛诗正义》解“司农”语云:

  “比者,比方于物”,诸言“如”者皆比辞也。

  “兴者,托事于物”,则兴者,起也。取譬引类,起发己心,《诗》文诸举草木鸟兽以见意者,皆兴辞也。

  郑玄以美刺分释兴比,但他笺兴诗,仍多是刺意。他自己先不能一致,自难教人相信。《毛诗正义》说:“其实作文之体,理自当然,非有所‘嫌’‘惧’也”,也是不信的意思。这一说可以不论。郑众说太简,难以详考;孔颖达所解,可供参考而已。他以“兴”为“取譬引类”,甚是,但没有确定“发端”一义,还是缠夹不清的。以“诸言‘如’者”为“比”,当本于六朝经说,《文心雕龙·比兴》篇所举“比”的例可见。如此释“比”,界划井然,可是又太狭了。按《诗经》“诸言‘如’者”约一百四十多句,不言“如”,又非兴句,而可知为譬喻者,约一百四十多联(间有单句)——《小雅》中为多。照孔《疏》,这一百四十多联便成了比兴间的瓯脱地,两边都管不着了。这些到底是什么呢?也许孔氏的意见和陈奂一样,将这些联的譬喻都算作“兴”。陈氏曾立了三条例。一是“实兴而《传》不言兴者”,这是根据《郑志》答张逸的话,前已引。许多在篇首的喻联,便这样被算作兴了。二是诸章“各自为兴”。如《齐风·南山》篇,《小雅·白华》篇,除首章为兴外,他说其馀诸章“各自为兴”。这样,许多在章首的喻联也就被算作兴了。三是一章之中,“多用兴体”,如《秦风·蒹葭》篇以及《邶风·匏有苦叶》篇,《小雅·伐木》篇都是的。至如《小雅·鹤鸣》篇,是“全诗皆兴”。那么,许多在章中的喻联又被算作兴了。

  他这三条例也有相当的根据。第一例根据《笺》言兴而《传》不言兴的诗,前已论及。但这是《传》疏而《笺》密,后来居上之故。郑氏不愿公然改《传》,所以答张逸说“文义自解,〔《传》〕故不言之”,那是饰词,实不足凭。陈氏却因郑氏说相信那些诗“实兴”,恐怕不是毛氏本意。第二条根据“首章言兴以晐下章”的通例。但那通例实在通不过去。因为好些兴诗都夹着几章赋,而《雅》中兴诗尤多如此,这是没法赅括的。第三例没有明显的根据,也许只因为《传》、《笺》说解这些喻联,与说解兴句的方法和态度是一样的。那确是一样的。这些喻联不常有《传》,但如《桑柔》五章中“谁能执热,逝不以濯?”《传》解为礼以救乱,见前引。又《鹤鸣》首章末“它山之石,可以为错”《传》云:

  错,石也,可以琢玉。举贤用滞,则可以治国。(《序》,诲宣王也。)

  又《匏有苦叶》篇次章之首“有弥济盈,有鷕雉鸣”《传》云:

  弥,深水也。盈,满也。深水,人之所难也。鷕,雉鸣声也。卫夫人有淫佚之志,授人以色,假人以辞,不顾礼义之难至,使宣公有淫昏之行。(《序》,刺卫宣公也。公与夫人并为淫乱。)

  又《伐柯》篇首章《传》云:

  伐柯如何?匪斧弗克。(柯,斧柄也。礼义者,亦治国之柄。)取妻如何?匪媒不得。(媒所以用礼也。治国不能用礼则不安。)(《序》,美周公也。周大夫刺朝廷之不知也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