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判”文言文意思
“判”在古汉语中的解释
繁体:判(简繁同形)
拼音:pàn
“判”字的古汉语解释
pàn
1.动词 分;分开。柳宗元《封建论》:“遂判为十二,合为七国。”
2.动词 区别;分辨。《庄子·天下》:“判天地之美,析万物之理。”
3.动词 判决;判案。《葫芦僧判断葫芦案》:“雨村便徇情枉法,胡乱判断了此案。”
4.形容词 分明;清清楚楚。《六国论》:“故不战而强弱胜负已判矣。”
【判合】两半相合,配合。
【判袂】别离。
【判若云泥】差别之大犹如天上的云彩和地上的泥土那样距离遥远。比喻事物之间的悬殊差异。也作“判若天渊”。
“判”国语辞典解释
pàn
动词1.分、分開。唐.柳宗元〈封建論〉:「遂判為十二,合為七國。」
2.區別、分辨。《莊子.天下》:「判天地之美,析萬物之理。」
3.分明、辨明。例: 「存亡未判」 。宋.蘇洵〈六國論〉:「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。」
4.決斷是非曲直。例: 「審判」 、「判刑」 、「判案」 。
5.古稱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。如唐代宰相判六軍十二衛事,宋以宰相判樞密院。《宋史.卷三一二.韓琦傳》:「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、司徒兼侍中、判相州。」
名词
1.審判訴訟的判決文書。《新唐書.卷一二六.李元紘傳》:「元紘大署判後曰:『南山可移,判不可搖也。』」
2.斷語。《紅樓夢》第五回:「後面便是一座古廟,裡面有一美人在內獨坐看經。其判云:『勘破三春景不長,緇衣頓改昔年妝。可憐繡戶侯門女,獨臥青燈古佛旁。』」
3.文體的一種。仿判獄的文詞,可見其推理、辯駁的能力。科舉取士,亦以試判。清.徐師曾《文體明辨序說.判》:「今世理官斷獄,例有參詞,而設科取士,亦試以判,其體皆用四六,則其習由來久矣。」
形容词
分別的樣子。例: 「判然有別」 。
“判”康熙字典解释
唐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普半切,音泮。說文分也。从刀,半聲。
玉篇分散也。
又增韻半也。
周禮·地官·媒氏掌萬民之判。
註判,半也。得耦爲合,主合其半。
又周禮·秋官·朝士凡有責者,有判書以治則聽。
註判,分半而合者,故書判爲辨。
又前漢·翟方進傳天地判合。
註師古曰:判之言片也。
又斷也。
唐書·選舉志試身言書判。
又韻會宰相出典州曰判。
又通作牉。
字林牉合其半,以成夫婦。
儀禮·喪服禮夫妻牉合。
又通作泮。
史記·陸賈傳自天地剖泮。
“判”形意通解
略說: 從「刀」,「半」聲,本義為剖開。詳解: 從「刀」,「半」聲,本義為剖開。《說文》:「分也。从刀,半聲。」《墨子‧備穴》:「令陶者為月明,長二尺五寸六圍,中判之,合而施之穴中。」
「判」可表示分開。《左傳‧莊公三年》:「秋,紀季以酅入於齊。紀於是乎始判。」杜預注:「判,分也。」
「判」可指一半,即一分為二。《周禮‧考工記‧玉人》:「琰圭九寸,判規,以除慝,以易行。」孔穎達疏:「判,半也。」
「判」也可表示區別。晉殷仲文〈解尚書表〉:「宜其極法,以判忠邪。」
「判」亦可表示審理獄訟的判決書。唐柳宗元〈段太尉逸事狀〉:「諶盛怒,召農者曰:『我畏段某耶?何敢言我!』取判鋪背上,以大杖擊二十。」
「判」還可表示對獄訟的審理和判決。《宋書‧許昭先傳》:「叔父肇之,坐事繫獄,七年不判。」
「判」也可指決定、斷定。《宋書‧張暢傳》:「義恭去意已判,唯二議未決,更集群僚謀之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