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夺”文言文意思
“夺”在古汉语中的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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拼音:duó
“夺”字的古汉语解释
duó
1.动词 强取。《陈涉世家》:“广起,夺而杀尉。”
2.动词 剥夺;削去权力。《左传·桓公五年》:“王夺郑伯政,郑伯不朝。”
3.动词 失去;丧失。《齐桓晋文之事》:“百亩之田,无夺其时。”
4.动词 乱。《书·舜典》:“八音克谐,无相夺伦。”
“夺”国语辞典解释
duó
动词1.強取。例: 「搶奪」 。《水滸傳》第六七回:「殺去東京,奪了鳥位子,卻不強似在這里鳥亂!」
2.削除、使失去。例: 「剝奪」 、「褫奪」 。唐.皮日休〈十原系述.原刑〉:「苟有過,必諭之;諭而不可,奪其政。」
3.爭取。例: 「爭奪」 、「奪標」 。清.洪昇《長生殿》第五齣:「繡幕雕軒,珠繞翠圍,爭妍奪俊。」
4.做決定。例: 「定奪」 、「裁奪」 。
5.錯過。《孟子.梁惠王上》:「百畝之田,勿奪其時,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。」
6.衝過。例: 「奪門而出」 、「淚水奪眶而出」 。
7.耀眼、眩目。例: 「光彩奪目」 。《紅樓夢》第二三回:「賈政一舉目,見寶玉站在跟前,神彩飄逸,秀色奪人。」
8.脫漏、漏掉。例: 「訛奪」 。《後漢書.卷六七.黨錮傳.李膺傳》:「本謂膺賢,遣子師之,豈可以漏奪名籍,苟安而已!」
“夺”康熙字典解释
唐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徒活切,音𢼠。彊取也。前漢·食貨志大賈富家,不得豪奪吾民。
景帝紀漁奪百姓。
文中子·王道篇輕施者必好奪。
又鐫削祿階亦曰奪。
論語奪伯氏騈邑三百。
又狹路也。
禮·檀弓齊莊公襲莒于奪。○按左傳·襄二十三年齊侯襲莒,杞殖華還載甲,夜入且于之隧。杜註:且于,莒邑。隧,狹路。鄭元引之證經云:隧奪聲相。近又云:或作兌,據此則奪非地名。敓,古奪字,兌卽敓之省文。𨻰澔失考,誤音兌,字書因之訓地名,𠀤非。
又丘月切,音闕。
白居易·桐花詩何此巴峽中,桐花開十月。草木堅彊物,所稟固難奪。
又叶僻吉切,音狄。
大𤣥度首石赤不奪,節士之必。敚或敓原字从攴。
“夺”形意通解
略說: 象手向人懷內奪取雀鳥之形,本義是搶奪、強取。詳解: 金文從「衣」從「雀」從「又」,「又」象手形,象手向人懷內奪取雀鳥之形,本義是搶奪、強取。「奪」字於金文中保留了多用例,如敔簋:「奪孚(俘)人四百」。表示奪回被俘虜之四百人(郭沫若)。《詩.大雅.瞻仰》:「人有民人,女覆奪之」。「奪」字於戰國時又可寫作形聲字「敓」,其中,「攴」為意符,象手持棍棒形,「兌」為聲符,用以表達奪取之「奪」。《說文》:「敓,彊取也。」 「敓」字直到唐代仍被使用,如韓愈:《送孟東野序》中即有「四時之相推敓」句。總言之,「奪」為會意字,「敓」刖為後造的形聲字,此外,「挩」是「奪」的通假字,銀雀山竹簡《孫臏兵法.見威王》:「我將欲責仁義,式禮樂,垂衣常,以禁爭挩。」「爭挩」即「爭奪」。
郭店楚簡《緇衣》簡38:「此以生不可敓志,死不可敓名。」(按:「敓」今本《禮記.緇衣》作「奪」) 從《禮記》此語可見,「奪」或「敓」字除主要解奪取外,又可引申為「失去」或「沒有」。《說文》:「奪,手持隹失之也。从又、从奞。」段玉裁注:「引伸為凡失去物之偁。凡手中遺落物當作此字。今乃用脫為之。而用奪為爭敓字。」
「奪」字「失去」這一義項今天雖已不傳,但《論語.子罕》:「三軍可奪帥也,匹夫不可奪志也」一語,還是值得世人仔細玩味的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