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杖”文言文意思
“杖”在古汉语中的解释

古汉语(文言文)字典“杖”字

繁体:(简繁同形)

拼音:zhàng

“杖”字的古汉语解释

zhàng

1.名词 手杖;拐杖。《茅屋为秋风所破歌》:“归来倚自叹息。”

2.名词 挑物的工具。《荷蓧丈人》:“以荷蓧。”

3.名词 棍棒。《订鬼》:“病者困剧,身体痛,则谓鬼持箠殴击之。”

4.动词 用棍棒打。《书博鸡者事》:“不呼则其背。”

5.动词 拄着。《中山狼传》:“遥望老子藜而来。”

【杖策】⒈执鞭,指驱马而行。⒉扶杖。

“杖”国语辞典解释

zhàng

名词
1.拄著走路用的棍子。例: 「手杖」「枴杖」《論語.微子》「植其杖而芸。」 唐.杜甫〈寒雨朝行視園樹〉詩: 「衰顏動覓藜床坐,緩步仍須竹杖扶。」

2.泛稱棍棒一類的東西。例: 「擀麵杖」

3.古代的一種刑法。用棒子或竹板打犯人。《宋史.卷五.太宗本紀二》「杖罪釋之。」

动词
1.執、持。《書經.牧誓》「王左杖黃鉞,右秉白旄以麾。」 《禮記.王制》「六十杖於鄉,七十杖於國。」

2.憑恃、倚靠。《左傳.襄公八年》「完守以老楚,杖信以待晉,不亦可乎?」 《漢書.卷七五.李尋傳》「外臣不知朝事,竊信天文即如此,近臣已不足杖矣。」

3.拷打。《唐語林.卷六.補遺》「穆家法最峻,寧命諸子直饌,稍不如意,則杖之。」

“杖”康熙字典解释

唐韻直兩切集韻韻會雉兩切正韻呈兩切,𠀤音
說文所以扶行也。
禮·曲禮大夫七十而致仕,若不得謝則必賜之几
 又王制五十於家,六十於鄕,七十於國,八十於朝。
 又禮·喪服小記父喪苴竹也,母喪削桐也。
 又木梃也。
家語舜事瞽瞍,小棰則待過,大則逃走。
 又方言矜謂之,謂戈戟柄也。
呂覽·貴已篇以戰。
 又爾雅·釋草蒤,虎
 又唐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直亮切,丈去聲。持也。與仗同。
書·牧誓王左黃鉞。
 又憑倚也。
左傳·襄八年信以待晉。考證:〔禮·曲禮大夫七十而致仕,賜之几。〕 謹照原文,賜之上增若不得謝則必六字。〔爾雅·釋草,荼也。〕 謹照原文改蒤虎

“杖”形意通解

略說: 從「」,「」聲。本義是手杖。

詳解: 從「」,「」聲。本義是手杖。《說文》:「杖,持也。从木,丈聲。」段玉裁注:「凡可持及人持之皆曰杖。」如《左傳.定公二年》:「邾莊公與夷射姑飲酒,私出。閽乞肉焉,奪之杖以敲之。《禮記.曲禮上》:「大夫七十而致事。若不得謝,則必賜之几杖。

  「」泛指各種棍狀物。如《呂氏春秋.貴卒》:「中山之人多力者曰吾丘鴥,衣鐵甲、操鐵杖以戰,而所擊無不碎,所衝無不陷。《論衡.死偽》:「簡公將入於桓門,莊子義起於道左,執彤杖而捶之,斃於車下。

  「」表示握、持。如《尚書.牧誓》:「王左杖黃鉞,右秉白旄以麾。」銀雀山漢簡《孫子.行軍》簡98:「杖而立者,飢也。

  「」引申表示憑藉、依靠。如《左傳.襄公八年》:「完守以老楚,杖信以待晉,不亦可乎?《漢書.杜周傳》:「陛下初即位,謙讓未皇,孤獨特立,莫可據杖,權臣易世,意若探湯。

  「」是古代刑法名,即杖刑。如《隋書.刑法志》:「五曰杖 ,有三十、二十、十之差,凡三等。」又指執行杖刑、用杖打。如《隋書.刑法志》:「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,帝寵高熲過甚,上大怒,命杖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