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食”文言文意思
“食”在古汉语中的解释

古汉语(文言文)字典“食”字

繁体:(简繁同形)

拼音:shí//

“食”字的古汉语解释

shí

1.动词 吃。《寡人之于国也》:“不违农时,谷不可胜也。”

2.名词 吃的东西;食物。《寡人之于国也》:“狗彘食人而不知检。”

3.名词 粮食。曹操《置屯田令》:“夫定国之术,在于强兵足。”

4.动词 通“蚀”,亏缺。《诗经·十月之交》:“彼月而,则维其常。”

【又】特指日食或月食。《论语》:“君子之过也,如日月之焉。”

1.动词 使……食;拿东西给人吃。《荷蓧丈人》:“杀鸡为黍而之。”

2.动词 饲养;喂食。《捕蛇者说》:“谨之,时而献焉。”

【食客】古代寄食贵族官僚家里,为主人出谋划策奔走效劳的人。

【食邑】封建时分封给卿大夫的领地。

“食”国语辞典解释

shí

名词
1.吃的東西。例: 「糧食」「麵食」「素食」「節衣縮食」

2.生計、俸祿。《論語.衛靈公》「君子謀道不謀食。」

3.二一四部首之一。

动词
1.吃、吃飯。例: 「食髓知味」「發憤忘食」「廢寢忘食」《戰國策.齊策四》「長鋏歸來乎,食無魚。」

2.嚐到、承受。例: 「自食惡果」《漢書.卷一〇〇.敘傳下》「廣阿之廑,食厥舊德。」 《宋史.卷三八六.范成大傳》「上中下溉灌有序,民食其利。」

3.消耗、虧損。通「蝕」《易經.豐卦.彖曰》「日中則昊,月盈則食。」

4.違背、背棄。參見「食言」 條。

动词
1.拿食物給人吃。《戰國策.齊策四》「左右以君賤之也,食以草具。」

2.飼養。唐.韓愈〈雜說〉:「食馬者,不知其能千里而食也。」

名词
人名用字。如漢代有酈食其,音讀為(ㄌㄧˋ ㄧˋ ㄐㄧ)。

“食”康熙字典解释

唐韻乗力切集韻韻會實職切,𠀤音蝕。
說文一米也。
玉篇
增韻殽饌也。
 又茹也,啗也。
釋名,殖也,所以自生殖也。
古史考古者茹毛飮血,燧人鑽火,而人始裹肉而燔之,曰炮。及神農時,人方穀,加米于燒石之上而之。及黃帝,始有釜甑,火之道成矣。
易·需卦君子以飮宴樂。
書·益稷暨稷播,奏庶艱,鮮
衆難得處,則與稷教民播種之,決川有魚鱉,使民鮮之。
 又書·洪範惟辟玉
也。
 又祿也。
禮·坊記君子與其使浮于人也,寧使人浮于
 又祭曰血
史記·𨻰涉世家置守冢三十家碭,至今血
 又飮酒亦曰
前漢·于定國傳定國酒,至數石不亂。
 又耳
史記·六國表學者牽于所聞,見秦在帝位日淺,不察其終始,因舉而笑之,不敢道,此與以耳無異。
 又目
宋史·司馬光傳所以爲味也,適口斯善矣。世人取果餌刻鏤之,朱綠之,以爲槃案之翫,豈非以目乎。
 又吐而復吞曰
書·湯誓朕不言。
左傳·僖十五年吾言,背天地也。
爾雅·釋詁,僞也。
言而不行,如之消盡,故通謂僞言爲言,故此訓爲僞也。
 又蠱惑曰
管子·君臣篇明君在上,便嬖不能其意。
 又消也。
左傳·哀元年伍員曰:後雖悔之,不可已。
,消也。
 又書·洛誥乃卜澗水東瀍水西惟洛
卜必先墨畫龜,然後灼之,兆順墨。
 又日,月
易·豐卦月盈則
春秋·隱三年日有之。
 又左傳·襄九年晉侯問於士弱曰:吾聞之,宋災,於是乎知有天道,何故。對曰:古之火正或於心或於咮,以出内火。
 又禮·檀弓我死,則擇不之地而葬我焉。
,謂不墾耕。
 又前漢·外戚傳房與宮對
應劭曰:宮人自相與爲夫婦,名對。房宮,二人名。
 又揚子·方言閻,勸也。南楚凡已不欲喜而旁人說之,不欲怒而旁人怒之,謂之閻。
 又寒,節名。
荆楚歲時記去冬至一百五日,卽有疾風甚雨,謂之寒
 又大,國名,在西域波斯國西,都婆羅門,兵刃勁利,勇于野鬬。
 又廣韻戲名。博屬。
 又姓。漢有子通。
希姓錄後漢于公。
 又集韻祥吏切正韻相吏切,𠀤音寺。
論語有酒,先生饌。
禮·曲禮居人之左。
,飯屬也。
 又糧也。
周禮·地官·廩人匪頒賙赐稍
 又以與人也。
詩·小雅飮之之。
禮·內則國君世子生,卜士之妻,大夫之妾使子。
謂乳養之也。
左傳·文元年穀也子。
,養生也。
 又廣韻集韻韻會𠀤羊吏切,音異。
廣韻人名。漢審其,酈其。
荀悅·漢紀作異基。
 又叶式灼切,音爍。
易林三河俱合,水怒踊躍。壞我王室,民困于。考證:〔易·需卦君子以飮晏樂。〕 謹照原文晏改宴。〔宋史·司馬光傳世人取果餌刻鏤之,朱緣之。〕 謹照原文朱緣之改朱綠之。〔爾雅·釋詁,僞也。言而不行,如日之消盡,故通謂僞言爲言。〕 謹照原文如日改如。〔左傳·襄九年古之火正或於心或於咮,以出納火。〕 謹照原文出納改出内。〔周禮·地官·廩人廩人賙賜稍。〕 謹按廩人二字不當重複。謹照原文廩人賙赐稍改匪頒賙赐稍

“食”形意通解

略說: 食之甲金文均象人以口(亼)就於鍋 (皀)上進食之狀。本義是進食。

詳解: 食之甲金篆文均從「」從「」。一說其字象「」(食器)上有蓋(亼)形(戴家祥、徐中舒、劉興隆、姚孝遂),乃日常盛食物之器具,因而引申為凡食之稱。一說「」實象倒置之口形,甲骨文中有兼從二或四小點(◎)的,疑象口液,故食字會以口就近食器進食之意,本義是進食(林義光、季旭昇)。二說中,我們認為後說較為合理。

  此外,「」字的繁文作「」,在倒口之上增加人形,人在進食之意更為明顯,這一點,若兼及「」字去考慮,其理據更見明顯。故「」、「」的構形與「」、「」相同。最後,鄲孝子鼎的器和蓋兩個拓本中,器銘作「」,蓋銘作「」,可證「」、「」是一字異體。參見「」。

  甲骨文用作本義,表示食。又用作記時名詞,「食日」、「大食」表示早餐的時間,約今之上午九、十時,「小食」表示晚餐時間,約今之下午四、五時(董作賓)。又表示日蝕、月蝕,《合集》11483:「之夕月(有)食」。《釋名》:「日月虧曰食,稍稍侵虧如蟲食草木葉也。」金文用作本義,表示食用,牧共乍父丁簋:「牧共乍(作)父丁之食簋」。又表示食物,上曾大子鼎:「多用旨食」,「旨食」表示甘美的酒食。

  《說文》:「食,一米也。从皀亼聲。或說亼皀也。凡食之屬皆从食。